招投標拒絕惡意低價競爭
日期:2017-08-14 瀏覽量:3073
財政部近日印發新版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87號)。該新版《管理辦法》除對原有招標公示、投標人資質、公平競爭投標原則、開標評標等進行重新梳理和規定外,還對招投標流程中常見的“最低價中標”現象給予了強有力限制。

該條規定可以從四方面去解讀:
第一、評標委參照的合理評標價格為“其他投標人價格”,而非大家常說的“成本價”。因為“成本價”有時很難直接判定,爭議也很大,直接與“其他投標人價格”相比易操作。
第二、當投標人價格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報價時,評標委有可能認為將會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,則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。如九個投標人,八個投標人報價為1億左右,另一位是5000萬,就有可能需要進行“合理性”解釋。
第三、“合理性”解釋應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,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。注意,是“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”,也就是說“合理性”解釋需當場提供。
第四、投標人不能在“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”內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,評標委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。
目前,在現行招投標體制及監管模式下,像西安地鐵“問題電纜”事件導致良者退出而劣者胡來的惡意“低價中標”現象確實存在,已成為企業提升產品質量的突出障礙,亟待治理和規范。
